独家赠送:藏家烤羊肉、锅庄晚会、藏式土火锅
行程特色:美食+藏羌风情+川西彩林一网打尽,全程O自费,0推荐
早乘车出发(均不保证预留有前排位置),出发时间出团前1天晚上19:00—20:00点,导游短信通或电话知为准,经德阳-什邡(或绵竹或广汉)沿道路S106-崇义上高速,经汶川抵达理县【桃坪新寨】,这里有古老的羌民居,可以感受羌族的传统文化,午餐后乘车前往孟屯河谷【日波村】停留时间不低于2:30小时,游客徒步欣赏山谷风光及藏族村寨,后乘车前往【甘堡藏寨】,藏语意为“坡上的村落”,意为百户大寨,观赏壮观的艺术群雕,带给人一种艺术的享受,(景区内外有当地人兜售特产,非旅行社控制,请谨慎购买),傍晚前往古尔沟入住。
晚上赠送:品尝烤羊肉、藏式特色土火锅,篝火锅庄晚会,感受藏族的热情与豪迈,载歌载舞一起尽情狂欢,此赠送项目场地为露天,不参加不退费用,自娱自乐,非专业歌舞团演出,如遇下雨,则取消锅庄晚会,旅行社无费用退.也不赔偿(藏区自由活动时间,尊重少数民族风俗及宗教信仰)
提示:游客切勿租乘当地黑车,往日波村上面不具备接待条件的老君沟,因道路狭窄,山路崎岖,偶有落石,当地面包车非正规运营车辆,保险公司也不承保!
无
境内旅游合同补充约定(一)
甲方(旅行社): 乙方(旅游者代表):
严格遵守旅游法,为丰富旅游者的娱乐活动和满足游客的购物需求,根据《旅游法》第35条“旅行社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应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的精神,甲乙双方自愿签定该《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如下:
一、自愿购物协议
地点 | 委托安排购物店名称 | 参观时间 | 主要商品 | 停留时间 |
川主寺 | 卡卡沟(3合1超市) | 2019年 月 日 | 藏药.牦牛肉.黄龙玉 | 不低于90分钟 |
相关约定: 1、以上购物安排均为自由活动时间,由于旅游者自行造成的停留活动时间延长不计算在内!! 2、本补充协议的签订及履行必须是基于应旅游者要求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确认的前提下方可;甲方或其派出的带团导游不得有任何欺骗或强迫旅游者的行为,如有发生前述行为,旅游者有权拒绝前往并可向组团社投诉或依法向国家相关部门举报。 3、本协议约定前往的购物场所,甲方承诺该购物场所售卖的产品不存在假冒伪劣产品。 4、本协议约定下由甲方协助安排乙方前往的购物场所,可能因地区差异及进货渠道等原因其售卖产品的销售价格甲方不能保证是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是一致的,因此甲方郑重提醒前往购物的旅游者谨慎选择是否购买。 5、旅游者在购买产品时请主动向购物场所需要发票或售卖单据以做凭证。 6、购物场所同时向本地公众开放且价格与当地市场均价差异不大的场所如购物一条街、超市、 社会商品零售店.等购物场所不属于《旅游法》规定的“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范围。 7、旅行社行程单中的景点、餐厅、长途中途休息站等以内及周边购物点不属于安排的购物场所,旅行社不建议购买,如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8、本协议约定下旅游者在由甲方协助安排乙方前往的购物场所购买的产品,如旅游者有退换货要求时需将产品及售卖单据提交甲方或组团社,甲方或组团社有协助乙方退换货的责任和义务。 9、对于旅游者退换货要求为在货品退货约定期限内(请务必购买时确认货品退换货要求且向购物场所书面确认),其中食品及化妆品类产品退换货时需保持其外包装完好,其他类产品则需保留产品外包装。 |
旅行社已就此次行程的购物相关、自费特色、自理项目事宜及相关风险对我进行了全面的告知、提醒我经慎重考虑后,自愿前往上述购物场所购买商品,自愿按照自己喜好参加自费项目,旅行社并无强迫。我承诺将按照导游提醒办理相关事宜,并遵循旅行社的提示理性消费、注意保留购物单据、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如因自身原因取消或因旅行社不能控制因素无法安排的,对旅行社予以理解。
我同意《合同补充条款》作为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时间:2020年 月 日
儿童价格说明:只含旅游车位,2早4正餐,保险,其余产生费用敬请自理!
婴儿价格说明:婴儿一般是指小于二周岁以下的小孩,为了安全的原因,一般团队不建议婴儿随团旅游,如本团未禁止婴儿参团,婴儿一般不占床位,车位,我们也不承诺对婴儿提供任何服务,您需要对婴儿的安全负完全责任.
特殊人群参团说明:自然景观,无门票,无优惠
其它价格说明:
★车辆:全程正规空调旅游车, 每人一个正座,干净卫生(不提供座次要求)
★门票:自然景观.暂无门票
★用餐:含2早4正,正餐八菜一汤,十人一桌,15元/人/次;早餐/晚餐为酒店赠送,团队餐提前预定.游客不吃不退,沿线餐饮条件有限,游客并可自备方便面、榨菜等零食!
★住宿:民宿客栈标间(独卫.无空调.带电热毯),因环保要求不提供一次性洗漱用品,游客自备
报价均以一个床位计价,如游客人数为单数而又无法拼房,则需要另补客栈床位差价
沿线属藏区条件有限,若对住宿有高要求的游客,建议报名时选择其他较高标准住宿!
★导游:成人及儿童价格已包含导游服务费10元
★保险:旅行社赠送旅游意外险(细节条款,详见第4页补充协议,第5条款)
★小孩:只含旅游车位、餐费、保险,其他产生费用敬请自理
第2日午餐
项目名称 | 内容介绍 | 价格 |
特别说明:
1.此团20人成团发,为游客享受当地直通车不中转成都,未成团旅行社提前2天通知游客退团
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及损失!(游客不同意请勿签订合同)
2.游客须携带身份证出行,宾馆必须用身份证原件登记入住,无身份证者产生后果由客人自负!
3.景区内的摊点购物点非我社控制,沿途休息站(加水点,厕所)小卖部、停留的站点附近均可能会有纪念品售卖点,红景天及御寒衣服等售卖点,不属于购物店范围与旅行社无关
游客须知:
1:因天气.季节性等客观原因造成景点观赏价值不高(如红叶色彩),旅行社社不承担责任
2:景区早晚温差较大,请带好防寒衣服,天气多变请游客备好雨伞及雨披;不宜穿硬底鞋和高跟鞋,
3: 藏寨内的配套的商店有旅游纪念品及当地特色产品出售,景区讲解员可能会为游客推荐一并解说,如若感兴趣,请您根据自身所需谨慎选购,记得索要发票(超市)以便维权。
4:沿途会上厕所会有当地人收费(自费一般为1-2元/人/次),如若你自由活动期间在附近逛街商店或小卖点,请不要讨价还价后而不购买,请不要与当地人争吵及发生冲突,夜间请不要自行外出!
5:阿坝州道路有时候要堵车,请自备巧克力、牛肉干、饼干、面包、矿泉水等干粮,以备不时之需
6:景点海拔2000米—3395米,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以及其他不适宜前往高原的病症请勿报名!
人身财产安全警示:
1.确保身体健康:确认自身身体条件能够适应和完成旅游活动,如需随时服用药物的,请随身携带并带足用量。特殊药品应请医生开具出方,并备齐药品外文说明书。
2.慎选自选活动: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能够控制风险的自选项目。如有心脏病、高血压、恐高症等,勿选择刺激性或高风险活动。攀岩/蹦极/骑马/等活动,更具危险性,服从指挥。建议另购特定保险。
3.保持通讯畅通:请保持手机号码与预留在旅行社的一致,保持畅通有效,并随身携带以备紧急联系。
4.宗教礼仪习俗:尊重所在国家或地区,特别是有特殊宗教习俗地区的风俗习惯、禁忌等,不要和当地人发生不必要的纠葛,避免因言行举止不当引发纠纷。
5.自由活动期间:加强安全意识,尽量避免涉足过于危险的区域,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夜间自由活动结伴而行,不要乘坐无标识的车辆,不要围观交通事故、街头纠纷,不要晚归!
境内旅游合同补充约定(二)
甲方(游客 ): 乙方(旅行社):
依据《旅游法》等,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就《境内旅游合同》编号: 作如下补充:
甲方须向乙方如实告知有无继往病史及传染病等健康状况,乙方非医疗专业咨询机构,无法判定游客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参加本次旅游活动,甲方与乙方签订旅游合同,即视为甲方已经了解本次旅行的辛苦程度及医疗条件有限的前提,并征得专业医生的同意,并在下面写明(√表示有×表示无)
本人现在年龄为 岁。(高海拔地区,参团年龄限69岁以下,60岁以上必须有家人陪同)
□本人身体健康,无现有、即往重大疾病、□本人不属于孕妇。
□本人(□现有 □既往□隐性)患有:□高血压 □美尼尔氏综合症 □癫痫 □脑溢血□癌症
□心肺疾病 □哮喘症 ,其他重大疾病 ,
□当前本人的身体状况适宜本次旅游,能够完成本次旅游行程的全部活动。
1.因甲方自身疾病如心脏病.高血压等或高原反应引起的身故或医疗费用等由甲方自行承担.其保险理赔按本补充约定的第5条规定办
2.因饮酒、犯罪、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
3.遇不可抗力或旅游辅助人已尽合理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如交通管制、交通堵塞、地震、暴雨.泥石流等旅游影响行程,按《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处理:对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已发生的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甲方;对合同变更的,乙方对减少的费用退还甲方,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旅游合同中由旅游辅助人或乙方代为甲方安排的交通工具、住宿、膳食地点、旅游景区或游乐项目,甲方在旅游途中如遇交通延误、行李损失、意外伤亡、财务损失等,由拥有、管理和操作的交通工具、住宿、膳食地点、旅游景区或游乐项目的机构或责任人为承担主体,对涉及到上述的人身伤亡或财务损失的赔偿,由责任方及其相关承保保险公司赔偿,乙方协助甲方索赔。
5.由乙方出资为甲方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投保《国寿旅游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壹份,因意外导致:(1)意外身故/意外残疾20万元/份,按残疾程度赔付,最高20万元!
(2)急性病身故为2万元/份,(3)丧葬费1万元/份,(4)意外医疗为2.5万元/份,(5)急性病医疗为2.5万元/份,(6)津贴50元/天。
6.该旅游意外险投保人为乙方,保费由乙方全额出资,被保险人为甲方,受益人指定为乙方。在旅游期间,因意外伤害(如摔伤、烧伤等)造成甲方医疗费用、残疾或身故,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按保险条款在上述相应保险金额内赔付,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意外伤害,该项保险赔款由乙方赠送给甲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 该项保险赔款抵减乙方责任赔付!游客在旅游行程时间内,如果有高原反应或意外伤害的发生,须立即告诉导游或签定合同的旅行社,给保险公司报案,如游客未及时告知,回团后保险公司不接受游客报案和理赔要求,产生一起费用由游客自理,
7.乙方的导游无法为甲方提供一对一的服务,乙方在接待甲方报名时已经充分告知注意事项和对甲方
身体健康的要求,旅游活动中甲方必须注意自身安全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保管好个人财务
8.甲乙双方签字后视为确认并理解上述补充约定所有内容,是《境内旅游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时间:2020年 月 日
本行程不提供免费接送. 请到以下地点集合:
集合地点:德阳
详细地址:文庙广场
集合时间:6:30左右
无
境内旅游合同补充约定(一)
甲方(旅行社): 乙方(旅游者代表):
严格遵守旅游法,为丰富旅游者的娱乐活动和满足游客的购物需求,根据《旅游法》第35条“旅行社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应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的精神,甲乙双方自愿签定该《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如下:
一、自愿购物协议
地点 | 委托安排购物店名称 | 参观时间 | 主要商品 | 停留时间 |
川主寺 | 卡卡沟(3合1超市) | 2019年 月 日 | 藏药.牦牛肉.黄龙玉 | 不低于90分钟 |
相关约定: 1、以上购物安排均为自由活动时间,由于旅游者自行造成的停留活动时间延长不计算在内!! 2、本补充协议的签订及履行必须是基于应旅游者要求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确认的前提下方可;甲方或其派出的带团导游不得有任何欺骗或强迫旅游者的行为,如有发生前述行为,旅游者有权拒绝前往并可向组团社投诉或依法向国家相关部门举报。 3、本协议约定前往的购物场所,甲方承诺该购物场所售卖的产品不存在假冒伪劣产品。 4、本协议约定下由甲方协助安排乙方前往的购物场所,可能因地区差异及进货渠道等原因其售卖产品的销售价格甲方不能保证是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是一致的,因此甲方郑重提醒前往购物的旅游者谨慎选择是否购买。 5、旅游者在购买产品时请主动向购物场所需要发票或售卖单据以做凭证。 6、购物场所同时向本地公众开放且价格与当地市场均价差异不大的场所如购物一条街、超市、 社会商品零售店.等购物场所不属于《旅游法》规定的“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范围。 7、旅行社行程单中的景点、餐厅、长途中途休息站等以内及周边购物点不属于安排的购物场所,旅行社不建议购买,如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8、本协议约定下旅游者在由甲方协助安排乙方前往的购物场所购买的产品,如旅游者有退换货要求时需将产品及售卖单据提交甲方或组团社,甲方或组团社有协助乙方退换货的责任和义务。 9、对于旅游者退换货要求为在货品退货约定期限内(请务必购买时确认货品退换货要求且向购物场所书面确认),其中食品及化妆品类产品退换货时需保持其外包装完好,其他类产品则需保留产品外包装。 |
旅行社已就此次行程的购物相关、自费特色、自理项目事宜及相关风险对我进行了全面的告知、提醒我经慎重考虑后,自愿前往上述购物场所购买商品,自愿按照自己喜好参加自费项目,旅行社并无强迫。我承诺将按照导游提醒办理相关事宜,并遵循旅行社的提示理性消费、注意保留购物单据、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如因自身原因取消或因旅行社不能控制因素无法安排的,对旅行社予以理解。
我同意《合同补充条款》作为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时间:2020年 月 日